日前,江苏镇江一对90后夫妻在法院起诉离婚,两人都不愿意抚养年幼的女儿。法官组织多次调解未成功,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
(据5月17日《沧州晚报》10版)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而言,婚姻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离婚也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血脉亲情、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在夫妻离婚时,相较于分割财产,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显然更为重要。
对于夫妻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如果法官不全面探究、评估原因,不通盘考量判决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简单地判决当事人离婚,或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那么,暂时抚养方很可能会因此想不通,产生抵触情绪,把法院的判决当成“强裁”,把孩子当成负担。这样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抚养问题的解决。
如果因为一个判决,解除了夫妻的婚姻关系,却把孩子置于一种糟糕的成长环境中,那么,这样的判决是有失偏颇的,是不负责任的,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这样的判决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背离了离婚裁判的价值取向。
法官判决不准许“不养孩子”的夫妻离婚,等于给了他们一个确定认领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冷静期”,可以让他们先缓一缓,让他们有时间思考、协商、解决抚养子女的问题。
如果一段时间过后,夫妻二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已协商解决好了子女抚养权的责任归属问题,那么,在这种情绪基础之上,法官再作判决,就顺理成章了,孩子也能得到一种更和谐、更健康的成长氛围。即便夫妻在“冷静期”内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到时法官就可以依据法律条文和事实因素进行判决。
法官判决不准许“不养孩子”的夫妻离婚,本质上是对离婚的全要素判决,也体现了司法的善意和责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