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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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遇事故 应减轻当事者责任

本期维权律师、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洁:好意让人搭乘造成搭乘人损害,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减轻车主的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驾驶人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顾某驾驶的小客车突然从郝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侧超车,并紧急右转。受小客车影响,郝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突然失控,发生侧翻。后经交管部门认定,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负次要责任。可见,郝某本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郝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刘某的行为属于好意搭乘,应减轻郝某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郝某与刘某各自承担5%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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