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玲
【读者求助】 日前,市民于女士向本报记者求助:她与丈夫离婚两年多,最近却有人上门向她追债。追债的人说,她的前夫前几年做生意借了20万元,到现在都没还。如今,他们找不到她的前夫,于是向她追债。
“我们已经离婚了。离婚时根本不知道丈夫在外有欠债。如今,我跟他已分手,债务却要让我帮着‘扛’,这太不合理了。”于女士希望律师给出专业意见,弄清自己究竟有没有义务帮前夫还债。
【律师意见】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的刘红卫律师。刘红卫律师说,根据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可参照如下处理:如果是婚前丈夫个人所负的债务,一般前妻没有义务帮忙偿还。如果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前妻无偿还义务。”刘红卫律师说,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前夫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妻子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前妻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如果向前妻追债,则需举证前夫所借欠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若前妻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刘红卫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