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我国首部规范个人破产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市司法局挂牌成立。
这次深圳规定了3年的“免责考察期”,“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3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免责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债务”。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