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玲
【读者求助】 近日,市民袁女士向本报记者求助,前段时间,她在市区一家摄影机构拍摄了一组写真照。当时,由于照片拍得很好看,她还特地加钱又买了很多张照片。后来,她把这家摄影机构推荐给自己的好友。好友去这家影楼咨询时,工作人员拿了两三套样板相册让好友看,好友发现其中一本就是袁女士拍摄的照片。
“后来,好友打电话告诉我此事,还夸我照片拍得好看,我才知道自己的照片竟然被当做影楼的样片推销。”袁女士说,摄影机构没有经过她的同意,私自把她的照片做成相册招揽顾客,她想咨询律师影楼这样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她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观点】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的陈静律师。陈静表示,本案中影楼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消费者肖像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陈静说,首先,影楼把顾客照片展示给其他顾客以招揽生意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中的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定性为商业广告性质;其次,影楼工作人员给其他顾客看样照时,未经过袁女士同意,擅自将她的照片做成合集,当做样板宣传,是用于商业用途招揽顾客,这种做法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肖像权的行为。
袁女士可以依法要求影楼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