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办法》明确,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办法》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