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今年12月15日起,在全省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据悉,从2006年开始我省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业务。2017年根据省有关工作要求,部分市结合本地实际暂停了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业务。
《通知》明确,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申请本地贷款的职工享有同等权益,不得设置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