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登记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重新回归融入社会,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流浪乞讨人员,10月30日,河北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落户安置对象为在救助管理机构及托养机构或合作医疗救治机构滞留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按照安置地作为落户地的基本原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可安置在当地政府设立的、具有集体户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当地缺乏公办福利机构或公办福利机构床位不足或救助管理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集体户为救助对象进行落户申报。
《通知》明确,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仍由原报送的救助管理机构持续开展寻亲工作。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经各自工作渠道确认其有其他户籍身份的,应当及时相互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情况注销其现户口,符合现住地迁移条件的可办理户口迁移。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送返乡等工作。
《通知》指出,办理落户登记后,对不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