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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一则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沧州市伟鼎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及无组织废气开展现场检测,发现沧州市伟鼎加油站1号、16号、27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不达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以上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沧州市伟鼎加油站处以罚款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