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婧
【读者求助】 日前,青县的李先生向本报帮办记者求助:不久前,李先生的朋友向他借用私家车外出办事。没想到,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交管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确定李先生的朋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而李先生听朋友说,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他也需要承担部分赔偿。
“车不是我开的,事故发生时也不在场。车坏了需要维修,还要给对方赔偿,我觉得自己特别冤。想咨询一下律师,赔偿的钱,我该拿吗?”李先生说。
【律师说法】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的郑洁律师。
郑洁认为,李先生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是要承担责任的。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不存在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不存在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