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求助】 近日,市民陈先生向本报记者求助。去年,他和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判定他们4岁的孩子跟着母亲生活,陈先生按时给孩子提供生活费。但是离婚后,陈先生的前妻没多久就搬了家,也没有通知他。陈先生要求看孩子时遭到了前妻的拒绝,还声称如果再骚扰他们就报警。陈先生想咨询一下律师,他该如何做才能让前妻同意他见孩子?
【律师说法】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的李广玲。
李广玲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李广玲说,对于陈先生遇到的事情,最好和前妻友好协商。毕竟,父母都应当为孩子的幸福着想,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可能会导致孩子缺乏父爱或母爱,疏远了孩子与父亲或母亲的感情,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如果陈先生前妻坚持不让见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那陈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探视孩子。如果在法院判决后前妻还是不让看孩子,陈先生只能申请强制执行了,由法院执行局法官和其前妻详细沟通探视权问题,如果前妻拒不配合执行局的强制执行,则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