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玲
【读者求助】 近日,市民马先生向本报帮办记者求助,4月25日,他们一家六口人到运河区米兰西典西餐厅就餐。他自带了红酒,用了餐厅的醒酒器,结账时总共花费482元,其中一项是5元的醒酒器使用费。
马先生说,他去过很多餐厅,第一次遇到使用醒酒器还收钱的。他想问问律师,餐厅这项收费合理吗?
【律师说法】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的刘红卫律师。
刘红卫说,消费者到饭店、餐厅就餐,商家提供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双方就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的义务是支付用餐费用,而商家的义务不仅仅是提供饭菜,还要向消费者提供用餐的必要餐饮器具,这是由餐饮服务合同的性质及交易习惯决定的。从民法典角度,商家提供餐饮器具是其附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某些商家的不合法规定显然是一种设定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强制消费者交易的行为,又是依格式条款的形式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负担,依法无效。